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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01:36
专利合作和专利引用作为知识流动的重要方式,可以帮助创新主体获取外部知识,降低自身的创新投入和风险,对创新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你对专利合作合同了解多少?以下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专利合作合同的样本文章。谢谢你阅读它。
专利合作合同范文1甲方: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位置:位置:
授权代理: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账号:账号: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管理新插座事务。
第二条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状况:
(1)专利技术名称:。
(2)发明人/设计人:。
(3)专利权人:。
(4)专利授权日期:。
5.专利号:。
[6]专利有效期:。
一旦年度专利费已经支付给。
第三条合伙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营业地点:
经营范围:
操作模式:
第四条为确保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有责任提供以下技术信息: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实施专利技术所需的下列技术信息和资料:(包括商标、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和图纸等。,双方可约定提交相关资料的清单和数量,以供相互监督检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信息和数据应是能够反映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技术水平和性能的数据,以及相关的辅助资料。
3.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如下:(明确甲方提交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4.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是完整和清晰的。资料的规格和图纸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5.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所有技术资料后,应仔细检查和核对资料。如果发现任何技术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天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天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甲方应在天内向乙方出具技术资料和资料验收确认书。
6.与专利技术实施相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码为:(写明技术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码),记载技术秘密的信息为:(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7.甲方保证不泄露上述技术秘密。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该专利权不存在以下瑕疵:
1.专利权受财产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项现有专利权的限制;
3.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
5.有政府采取“计划推进许可”的情况;
6.这个专利权下的发明都是非法所得。
本协议签订时,如乙方未如实告知甲方上述权利瑕疵,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协议成立后,乙方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如果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没有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若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故意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当他人向专利局请求撤销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发明专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协议成立后,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请求或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第七条出资方式
1.乙方负责专利产品的宣传(包括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宣传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和后续改进。
3.甲方负责支付该专利前期开发所产生的债务元。
4.甲方负责支付该专利的3C认证费。
5.甲方负责支付该专利的模具改造费和开发费。
6.甲方负责该专利产品的销售(包括销售费用)。
该合伙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占注册资本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企业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届时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利润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逾期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的,应对未付款项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投资评估
实物投资(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后日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即有代理业务的公司代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融资
合伙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其财产和会计制度。
第十二次剩余分配
1.甲方和乙方共同经营和工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基础,每年12月31日计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亏损)的顺序如下:
(1)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2)提取5-10%的法定公益金;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享)。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和亏损发生变化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债务承诺
1.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发生变化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不参与事务执行的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企业事务决策
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2.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任命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7.接纳新合伙人和退出合伙人;
8.合伙人与该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10.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15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3.除非所有合伙人同意,否则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违反上述条款,从其业务中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你不听,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被除名。
第十六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原因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有;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依职权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要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个人破产;
4.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退出程序
合伙人的退伙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股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进行清算,返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的亏损或者债务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的,了结后清算;
4.退出者无论如何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或实物予以返还;
5.退伙人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出资转让
合伙人转让出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3.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的,视为承认;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方成为合伙协议修改后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出资转让后,企业合伙人必须达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再有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清算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进行,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负责人或者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互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津贴、抚恤金)、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有盈余的,按照出资比例返还出资;
6.清算后,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无力偿还债务的,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首先以企业的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其合伙人不愿意接受受让人成为新合伙人的,可以退出合伙,转让人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按退伙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合伙企业法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应当赔偿该合伙人的实际损失,全体合伙人可以决定将该合伙人从名单中除名,以劝阻其不听。
第二十三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的签署人做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各合伙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权利或授权。
2.合伙人投入公司的资本是每个合伙人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向公司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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