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高效解决农联网公众监督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协商由农资中心组织召集,参加单位为相关涉农部门、镇及镇直属相关站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讨论议题由农信中心根据农信监管收集整理的信息拟定,报同级农信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重大事项协商由农信中心主持召开,围绕已确定的事项发表意见和看法,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同级农信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批准。
第五条。协商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的意见,经农业廉政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批准后,由农业廉政中心指定专人督办。主办单位负责限期落实,协办单位必须配合。
第六条重大问题经协商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政府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