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系统
人事制度(一)
第一节一般规定
1.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有权在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招聘员工,全面执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契约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公司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双方都要遵守契约。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实施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福利等。,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用、录用、业务调动、辞退、辞职、辞退、开除、开除等事宜。
第2-1节编制和分配
五、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的定员、定岗。
不及物动词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立、设立、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八、因工作和生产、业务发展需要,部门、下属公司和企业需要增加就业的,必须按照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履行手续。特殊情况下必须提前录用的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
九、部属公司、企业需要雇用临时工,必须提前2个月提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批准。经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批准的指标和指定的地点招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聘用临时工。
X.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和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雇员的雇用(聘用)
XI。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在招(聘)用员工时要坚持精简原则,能招不能招坚决不招,无才无德坚决不招,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优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都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3.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应离开原岗位,根据员工的需要和实际才能由公司聘用。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用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2.下属公司、企业的副总经理、总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会计由总经理任命;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由人事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经理任命。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辞退和续聘。
十五、部门、子公司、企业确需增加人员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一是部门、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调整不了的,报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