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三次征服世界分别指:
第一次,以武力征服,是指罗马征服了地中海周围的地区,创建了罗马帝国。
第二次,以宗教征服,是指基督教在世界的传播。
第三次,以法律征服,是指罗马法的创建与发展,不但维系了整个帝国,而且由于具有广泛的灵活性和适用性,罗马法在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挥了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
作为近现代西方法律的基础,罗马法泽被后世。由此可见,以和平方式而非动辄武力镇压,是进行国家有效治理与统治的有效途径。
罗马法是在罗马扩张、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形成一套完备的司法体系。最重要的是罗马法的自然法原则,罗马法并非以立法者的意志而成,而是符合自然法则,从自然出发。自然法在来源上具有先验性,也就是说,自然法属于无需经验或先于经验获得的知识,就如同几何学上的公理,是不证自明的。罗马的法学家不断地寻求法律中那些永恒的原则,并且最终在自然法里找到一切法律中不变的基础。
比如“在法律意义下,法律的主体(人和法人)是平等的”等,就如同法学上的公理。这些正因为罗马法是出于正义的自然法,而非一国一时政治的需要,因此罗马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普遍性,这也是后世各国都能借鉴罗马法,甚至照搬罗马法制定自己的宪法的根本原因。
相比之下,体现或者部分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实定法只局限于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人。另外,罗马法在严谨性和完备性等方面也几乎无懈可击,这也是它后来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因此现在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他们立法的根本都是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英语:Rome;意大利语:Roma),它是意大利共和国的首都和最大的城市,也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已有2500余年历史,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昵称为"永恒之城"。公元1-2世纪是罗马历史上鼎盛时期为西方最大帝国,与东方的东汉帝国遥相呼应。城市位于意大利半岛中西部,台伯河下游平原地的七座小山丘上,市中心面积有1200多平方公里。是意大利占地面积最广、人口最多的城市,也是世界著名的游览地之一。
罗马是全世界天主教会的中心,有700多座教堂与修道院,7所天主教大学,市内的梵蒂冈是天主教教皇和教廷的驻地。罗马与佛罗伦萨同为意大利文艺复兴中心,现今仍保存有相当丰富的文艺复兴与巴洛克风貌。1980年,罗马的历史城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罗马三次征服世界这句话它指的是在三个领域,第一是军事上的;第二时候宗教也就是天主教;第三是指罗马法典。所说的第三次征服是最和平最持久就是这个意思:罗马法对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法律都有影响。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19世纪德国著名罗马法专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强调:“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第一次以武力征服世界”指的是罗马通过武力扩张建立起地跨三洲的大帝国;“第二次是以宗教”,罗马境内产生的基督教传遍世界;“第三次则以法律”指的是罗马法维系帝国的统治,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影响:“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第一次是武力 :
罗马帝国建立者屋大维时期及以后的200年是罗马帝国的极盛时期。帝国疆域空前庞大,北部边界达到现在欧洲的英国、德国、奥地利、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等地,东边一度达到今西亚伊拉克的幼发拉底河,南面包括非洲的埃及和苏丹北部、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西边面临大西洋。
第二次是宗教 :
基督教发源于公元1世纪罗马帝国统治下巴勒斯坦的耶路撒冷地区犹太人社会,并继承希伯来圣经为基督教圣经旧约全书,是一个相信耶稣基督为救主的一神论宗教。罗马帝国时期定为国教,然后得到迅速传播,中世纪的欧洲,教会势力达到鼎盛,不仅仅掌握着统治人民地的精神工具,设立宗教裁判所,拥有司法审判权利,而且是欧洲最大的政治、经济集团,甚至欧洲各国的君主也不得不匍匐在教皇的脚下。1054年,基督教分化为公教(在中国称天主教)和正教(在中国称东正教)。天主教以罗马教廷为中心,权力集中于教皇身上;东正教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教会最高权力属于东罗马帝国的皇帝。1096年-1291年,天主教以维护基督教为名,展开了8次宗教战争(十字军东征)。由于自身的分裂特别是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自然科学的冲击,教会势力受到很大打击,成为民间信仰的宗教。基督教是当今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现在全球共有21亿的人信仰基督教,占世界总人口30%。
第三次是法律 :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中国的法律制订也受到很大的影响,特别是罗马法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罗马法律之所以如此完善,主要是由于 ①不断发展的罗马经济是罗马法逐渐形成与发展的经济基础②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斗争是罗马法制定的内趋力③对外扩展的版图也适应统治区域内广大自由民的需要是罗马法完善的外部力量④海外贸易的发展使罗马法成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和“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法律”的重要条件⑤古代希腊文明的影响⑥罗马法学家的努力,在罗马涌现出许多杰出的法学家,特别是国王查士丁尼时期,名家辈出,由此而形成了《民法大全》。
第一次是指罗马帝国用武力征服了当时欧洲人已知的世界;第二次是指罗马帝国虽在政治实体上灭亡了,但它定为国教的基督教却使得摧毁罗马帝国的蛮族们皈依基督教,实际上被罗马同化。第三次的法律指的是文艺复兴以后,近代学者对罗马法的原则和精神的无比推崇,对日后各国的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们基本以罗马法为蓝本。
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1、,古罗马的历史
罗马的历史虽然比希腊短,但是同样十分久远。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一个印欧语系的部落,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半岛,创造了青铜文化和铁器文化。这些人被称为意大利人,其中一个居住在拉丁姆平原的部落,创造了拉丁文化,被称为“拉丁人”,他们实际上是罗马人的祖先。
据说,罗马城建于公元前753年,以后罗马社会经历了七个国王统治的时期,史称王政时期。那时候罗马大概有300个氏族,分为三个部落,共同组成罗马社会。农业是主要的经济形式,政治上通过军事民主制管理整体社会,由军事首领、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三种力量组成。这三种力量相互牵制,推动罗马社会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第六王塞尔维.图利阿统治时期进行立法改革,其内容主要仿照梭伦是将社会分为五个阶级,创立百人团会议取代古老的民众大会,使平民成为公民,将原来的部落重新划分为四个城市和16个乡村。这次改革打破了原始社会的血缘联系,而代之以地域的划分,标志着罗马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条件。
古罗马的第二个历史阶段被称为共和时期,其时间在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27年。共和国时期的政体与军事民主制是不同的,由执政官、百人团会议和元老院组成,其中执政官是由百入团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任期一年,执政官有权任命元老院成员。罗马共和国实际上由贵族控制的,平民权力有限。奴隶更是无权无势。公元前494年元老院不得不同意设立保民官和召开平民会议,保民官对平民负责,有权否决元老院的决议,平民也可以成为执政官,平民会议会议专门监督或否决政府对平民不利的行为,百人团会议通过的法案对整个国家有约束力。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就是这一政体的产物。
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的政体进入帝制。在第一为皇帝屋大维统治时期,罗马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出现了伦敦、维也纳、里昂等大城市。在政治上,罗马实行的是元首制下的共和制。这一时期出现大批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帝国后期,由于版图的扩大,人口的增加,政治家的权力欲望越来越大,导致了政局的混乱和最终的衰败。从公元193年到476年西罗马的灭亡,帝国范围内经济调弊,政争纷纭,蛮族入侵,人心惶惶,西罗马终于在内忧外患中灭亡。政治的衰败导致法文化的停滞,只有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篡,算是对罗马法进行整理和总结,最终完成罗马法的法典化和体系化。
二、古罗马法文化的发展
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罗马法的形成经历了上千年历史。与古罗马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罗马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王政时期的习惯法阶段,以《十二铜表法》为主要渊源的早期立法阶段,繁荣发展的市民法与万民法盛行和法学家广泛行动的阶段,查士丁尼皇帝的全面立法阶段。
公元前8至6世纪的王政时期,古罗马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原始习惯法。公元前6世纪末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罗马法律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向成文法演进,公元前451一前450年,罗马制定著名的《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前的习惯法是口耳相伟,含混不清的,司法官使用习惯法时任意曲伸,平民深受其苦,十二铜表法的出现,使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诉讼中的裁决有了确定和公开的法律条文作为准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断。十二铜表法是当时罗马社会政治斗争,特别是平民与氏族贵族斗争的产物。它集中了过去的习惯法,并结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纂而成。它是罗马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标志,是罗马法发展的基础。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划分是在公元前3世纪出现的。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并包括罗马民众大会通过的其它法律,元老院的决议,法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权威性解释等。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罗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以及所有权法,债权法等,而以私法内容为主。市民法采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只适用于罗马公民。根据《十二铜表法》,邦外人(非罗马人)是毫无权利的,他没有法定资格订立契约,拥有财产或做出强制还债或履行义务的诉讼行为。随着公元前3世纪和2世纪在地中海沿岸殖民而来的,是贸易大发展,从而需要更广泛的法律体系。仅授权利于罗马人的法律制度,是不能用于对邦外人的贸易的,而且即使在地方性交易中,为农业经济制定的规则并未将大商人的利益包括在内,而他们的财富却以损害小农和手工艺人利益而增长。并且随着罗马的扩展,其版图内的异邦人中,有许多工商业者和其他有产者,同样由于无公民权不受市民法保护。而商品经济在当时十分发达,它在客观上要求无限制私有制,要求有产者法律地位平等和契约自由,所以迫切要求调整和保护一切有产者之间财产关系的统一法律。万民法就这样产生了。万民法按古罗马当时的解释,是各民族共有的适用于所有罗马公民的法律。这是罗马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的,其基本内容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外事裁判官是公元前242年设立的。他们在受理涉外无公民权的异邦人的案件时,灵活引市民法的有关法律,但主要是依据公平、善意等常识,并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倡导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从而使万民法表现出广泛的适用性,并对市民法的改进发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使市民法与万民法相互接近起来。到查士丁尼皇帝全面立法时,最终统一了罗马法体系。在此期间,法学家异常活跃,他们除充任高级官职外,还协助立法、办案,著书立说,从事法律教育和解释法律,对罗马法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帝政的前期,是罗马法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非专业的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方式,渐渐被专职的法官取代,裁判官是元老院的一员,他坐在法院的半圆形的后殿或圣坛的座椅上,辩护人、当事人、证人、卫兵站在他的面前。职业法官的出现,使陪审团和辩护家不再是法律界的代表。
公元2、3世纪,罗马法律科学达到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罗马的法律天赋已经超出其他民族,一方面,司法已经从普通政治活动中分离出来,另一方面,司法与由投票决定的民众广场式的司法区别开来。罗马的裁判官已经成为典型的法官。这一时期专门性的法律学校也开始出现,著名的法学家也登上历史舞台。被称为“五大法学家”的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等都是这一时期法律舞台上灿烂的巨星。
查士丁尼的立法活动,是古罗马法发展的重要阶段。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公元527--565年),是为了挽救没落的奴隶制,恢复昔日罗马帝国的荣光进行了一系列军事政治活动,立法活动是其宏伟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即位次年便着手立法工作,钦命大臣特里波尼安全面负责,并聘请了许多著名法学家参加法典编篡。从公元529年至公元534年,陆续编成三部法律巨著,即《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三十年间的168条敕令为《新律》。这四部法律汇篡,总结了罗马法上千年的历史,统一了罗马法律的体系,并把它提升到最完备的阶段,因而取得了巨大成就,法典的制定虽然没有能够振兴罗马帝国和繁荣罗马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使发达的罗马法臻于完善,成为后世研究罗马法和法律制度史的宝贵资料。“今天,罗马法真正不朽的价值,在于解释新法典方面的完美无暇,在于它是唯一让人追溯其一千年的历史发展,因而为我们研究法律沿革的有机规律提供了最佳园地的法学。”
从罗马法的历史可以看出,它的成长经历了上千年的时间。漫长的成长史为罗马法的成熟、完善提供了充裕的时间。罗马法是在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情况下,不断吸收不同民族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成果的基础上逐渐成熟起来的。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它的第三个发展阶段即万民法成长和法学家活跃时期,是罗马法律和法学空前繁荣昌盛时期,因而被捕称为法学昌明时期,或古典时期。这一时期,内战停止,国土继续扩张,各地交通发展起来,人口流动加剧,民族人民之间联系加强,罗马的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商业和手工业极兴盛,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城市,奥古斯都及其后继者都采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城市自治深入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形成。这使得许多行省从战争的蹂躏中恢复和发展起来。商品经济的高度民主发展,使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表现。所有这些不仅在客观上提供了建立统一法律的体系的要求,而且也为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的繁荣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也在罗马境内流行起来。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哲学的精髓,它提出的理性、正义、诚实等理念为法律找到了一个更加高尚和神圣的目标。这一思想通过罗马斯多葛学派的传播而深深地影响了罗马法,并成为罗马法的哲学基础。此外,罗马人务实的美德使他们吸收了各地传统法律中的优良因素,而且罗马上层统治者重视法学,尊重法学家,从而使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迅速发展起来。所有这些因素为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的全面立法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使罗马法以其精炼的法学理论、完备的制度体系、详实的立法内容,纯属的立法技巧,在世界法律史上树立了自己的不朽形象。
罗马法不仅在当时适应了古罗马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卓越的成就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大凡熟知罗马法的人对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odlf。Von.Ihering.1818—1892)在其《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对罗马法所作的评价都不会陌生。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的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这个评价是很深刻的。
公元313年,基督教被尊为国教。幸运的是,罗马法已经度过了其繁盛期,以趋于成熟。但西罗马灭亡以后不久,东罗马也陷入了战乱,基督教盛行,教会法压倒罗马法,加上封建割据,出现了行会制,阻止了法律的统一与施行。罗马法终于衰落下去。在漫长的中世纪里,罗马法被看成是“异教世界的产物,是备有基督教文化的一个方面,与之联系的哲学不是福音的、教会神父的、基督教的哲学”因而受到批评。但它还是对教会法有一定渗透,“天主教会也曾以罗马法来安排自己的生活。”
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随着欧洲国家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们都要求有新的法律来调整不断扩大的商业贸易关系。另一方面,当时欧洲各国的国王和市民都希望实行集中的王权,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因此他们从罗马法那里寻求反对封建割据势力的理论依据。由于罗马法是调整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生产者与所有着之间关系的完善的法律,同时又主张“君王决定的事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与教会相对立的性质,因此罗马法便以强劲的势头在西欧各国复兴了。自12世纪波伦那大学创办以来,法学研究之风大兴,15、16世纪欧洲各国出现普遍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并最终使罗马法成为现代各国制定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的基础。罗马法不但深刻影响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法典,它们被后人称为罗马一一日尔曼法的代表,而且在许多方面深深影响了英美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
参考资料: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451
第一次是指罗马在公元1世纪对不列颠岛南部大部分地区的征服行动。
一世纪后期,罗马确立了在不列颠岛的统治,把现今的英格兰地区划为所谓的不列颠行省,罗马人把拉丁文字带到了欧洲西北部的不列颠岛,当然还有公路体系,固定的功能齐全的城市,比如说建立了伦敦和巴斯等。当然,最重要的是,罗马人为了抵抗退守西北部边缘区域(现今的威尔士和苏格兰一带)顽抗到底的一部分凯尔特人,建立了大规模城墙。这为后来中世纪英格兰和不列颠岛上土生民族国家的疆土划分,提供了一定的标志物。
第二次是指5世纪-6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对不列颠岛的征服。
当时,和当时其他在欧洲四处征服的日耳曼部族集团那样,原本居住在现今德国西北部,丹麦南部和荷兰东北部一带的日耳曼人,大规模地西渡北海侵入不列颠岛,这次大征服对于不列颠岛的影响,可以说是最大的一次。这些盎格鲁和撒克逊部族的日耳曼人,把本来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凯尔特人屠杀和驱逐,剩下一部分则同化入这些日耳曼入侵者当中,逐步地,凯尔特人迁移到原本的罗马统治区域以外的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定居,形成后来这3个主要的民族地区,并在以后几百年率先进入了基督化进程。而盎格鲁-撒克逊人则逐步进入著名的七国时代,并在战争和同盟交替过程中逐步融合,他们说的日耳曼语,在不列颠岛内部代替了原来凯尔特人说的盖尔语的主流地位,也逐步形成了后来通行于世界的英语。
第三次则是1066年的诺曼征服。
由属丹麦海盗后裔的法国诺曼地区贵族首领----“征服者威廉”发动,诺曼征服加速英国封建化的进程。威廉一世建立起强大的王权统治,没收反抗的盎格鲁萨克逊贵族土地,分封给随他而来的法国封建主。1086年,征服者威廉令这些封建主一律向他行臣服礼及宣誓效忠,建立了英国封建主都须以对国王效忠为首要义务的原则,封建庄园经济也随之确立,广大农民则沦为农奴。诺曼征服为英格兰带了了强大的王权,原本日耳曼特色的“贵族民主制”在英国永远成为了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