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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3日 15:41
兵农合一制度是我国上古社会武装力量体制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说,服兵役的人员平时分散在村社为农,战争的时候则召集起来为兵。兵器平时归国家保管,征召的时候发给武器。兵农合一是周代兵役制的典型特点,一般在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民兵。
兵与农,军与民,是人类社会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自从有了国家及其重要的政权支柱——常备军,人们就开始面对“兵少则不足卫,兵多则民不胜其养”的现实矛盾,矛盾的焦点是国家有限的资源如何优化配置,不同时代的人们给出了不同解决方案。古代有兵农合一、耕战一致,近代有军工一体、兵民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则提出了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历史是一面镜子,历史变革的轨迹折射着未来发展。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有助于从兵农合一到军民融合的变迁轨迹中发现蕴含的规律和机理,牢牢树立“思想的前提”,从新的理论视角进一步深刻理解和把握军民融合国家战略。
分与合:历史变迁中的永恒主题:
“人间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军民关系是自有战争和军队以来的一种社会存在。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军与民既不断分化,体现各自专有的特点,又不断融合,在共同的需要中加强相互联系,始终显现出“合—分—合”的特点。军民分离是一种客观存在,基础是社会分工与技术进步,军民结合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基础是资源稀缺与整体效用。军与民的统一是一个历史的实现过程,即军民融合不能消解任何一方的存在和本质特性,军与民的内在统一性和差异性是融合的前提和动力,军与民相互补足、达成统一后不能消解各自的作用,而是一个加和效应过程,融合后双方能够实现扬长避短。
纵观人类历史,原始社会末期实行军事民主制,没有常备军,军民“合”为一体。国家的产生,常备军出现,军与民逐渐分离,“分”成为军民关系的常态。在国家生存竞争中,越来越发现军民分离所带来的弊端,开始寻找、探索军与民的共性和内在联系,先秦时期的“兵农合一”就是人们所做的军与民“合”的最早实践。直到今天,世界各国依然在追求军与民之“合”,在进行融合的努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军队和战争最终必将消失,军与民也终将“合”为一体。但这种“三段式”发展绝非简单的历史循环,具体表现为一种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客观反映。
现代社会军民关系因社会分工发生分离,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军民融合是刚性的,是一个非线性发展历程。军民关系应当定位为分合有度、共生互利、协同发展、良性循环,并作为选择发展战略和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点。因此,在推进军民融合国家战略过程中,不是简单地将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合二为一,而是实现两者相对独立发展基础之上的良性互动、融合发展。一方面,要坚持灵活适度,以理性、辩证的态度对待军民之间的差异和矛盾,明确军民产业的边界范围,把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统一起来,既要注重军民融合的现实需要,量力而行,有所作为,能融则融,不能搞“拉郎配”。从国外来看,即使军民融合程度再高,总有一些关键技术与领域不对私营部门开放;又要着眼军民融合的长远后劲,在抓长远性、基础性、根本性工作上下功夫,防止急功近利。另一方面,当我们截取某一历史时期的横断面仔细观察,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军民融合活动又纷繁各异,军民融合形态的演进表现为总体方向趋同性和具体形态多样性的统一。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坚持统一筹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不能上下一个模式,左右一个标准,要实现从粗放简单向精细高效转变。
兵农合一是我国上古社会武装力量体制的基本特征。
春秋时期,实行这一制度较为典型的诸侯国,首推齐国。兵农合一制度,就是说,服兵役的人员平时分散在村社为农,战争的时候则召集起来为兵。兵器平时归国家保管,征召的时候发给武器。兵农合一是周代兵役制的典型特点,一般在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民兵。
我国古代的兵役制度有
1、兵农合一制
夏商周时代实施兵农合一制。国家分配给每名成年男子足以维持一家人生活的份地,并承担服兵役的义务。特点是平时耕牧为农,战时临时征集为兵,而兵器收归国家统一保管,国家临时征兵时才发授武器,并且兵器只能供给正式军队用。这种制度也被称为民军制。
2、征兵制
到了春秋战国时,因为作战规模的扩大,兵农合一制已经跟不上战争的需求,常备军开始出现,国家开始强行征集选拔公民服兵役补充军队,这就是征兵制。征兵制在各朝几乎都有,比较明显的有春秋、战国、秦、汉、三国时期。
3、府兵制
府兵制起于西魏而盛于唐,是以府为单位征调民户当兵。府兵平时也是从事耕种的农民,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战时从军打仗。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全国都有负责府兵选拔训练的折冲府。
兵农合一制度合一是我国上古社会。
兵农合一制度是我国上古社会武装力量体制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说,服兵役的人员平时分散在村社为农,战争的时候则召集起来为兵。兵器平时归国家保管,征召的时候发给武器。兵农合一是周代兵役制的典型特点,一般在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民兵。
兵与农,军与民,是人类社会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自从有了国家及其重要的政权支柱——常备军,人们就开始面对“兵少则不足卫,兵多则民不胜其养”的现实矛盾,矛盾的焦点是国家有限的资源如何优化配置,不同时代的人们给出了不同解决方案。古代有兵农合一、耕战一致,近代有军工一体、兵民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则提出了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历史是一面镜子,历史变革的轨迹折射着未来发展。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有助于从兵农合一到军民融合的变迁轨迹中发现蕴含的规律和机理,牢牢树立“思想的前提”,从新的理论视角进一步深刻理解和把握军民融合国家战略。
兵农合一是我国上古社会武装力量体制的基本特征。
兵农合一制度,就是说,服兵役的人员平时分散在村社为农,战争的时候则召集起来为兵。兵器平时归国家保管,征召的时候发给武器。
春秋时期,实行这一制度较为典型的诸侯国,首推东方的齐国。管仲辅佐齐桓公在齐国推行“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政策,就是较为严格意义上的“兵农合一”武装力量体制。
地方基层机构与国家军事组织是相应一致的。即地方机构为:“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而军事组织则为“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万人为一军”。所以称之为“卒伍定于里,军旅整于郊”。
什么意思
寓兵于农,指给农民以一定军事训练,平时务农,战时参战,或指军队屯垦。寓兵於农即是屯田制,与其相反的政策是寓农於兵。
"兵农合一"是周代兵役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这一特点在春秋时代仍然表现得很鲜明。《周礼·地官·大司徒》在谈到周代居民组织时说:"令民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小司徒》谈到周代军事组织时说:"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扩展资料
"兵农合一"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服役人员平时散在村社为农,战时临时征集为兵。散在为民时,兵器收归国家统一保管,临事征兵时,同时发授武器,与终日兵不离手、手不离兵的常备军明显不同。这就形成临战集结和临时授兵制度。
"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决定了春秋时期军事训练必然要在农闲时进行的特点。这其实也是自夏、殷、周三代以来村社生活的一般规律。
"兵农合一"是周代兵役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这一特点在春秋时代仍然表现得很鲜明。《周礼·地官·大司徒》在谈到周代居民组织时说:"令民五家为比 五比为闾 四闾为族 五族为党 五党为州 五州为乡。"《小司徒》谈到周代军事组织时说:"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比"、"闾"、"族"、"党"、"州"、"乡"与"伍"、"两"、"卒"、"旅"、"师"、"军"就是村社居民行政组织与军队的军事编制两两相应、互相统一的。而这种村社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统一,正是"兵农合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春秋时齐国的军事制度就是这种典型的"兵农合一"制度。
刑的起源,刑起源于兵,并未囿于 兵刑一体。
战国之前,法律一般被称作 “刑”,而 “法”字在战国之后才逐渐流行起来。
上古时期的部落乃至国家,主要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持统治秩序。具体而言,大规模、无限制的暴力手段,即军事武力,建立并维持部落间、国家间的秩序;而小规模、有限制的暴力手段,即刑法,建立并维系社会内部的秩序。因而,军事和法律在性质上均具有暴力性,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历来就有“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的说法。
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在写中国第一篇法制通史 :《汉书·刑法志》时,就将军事制度和刑罚制度合在一起写:“《书》云 ‘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致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穿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诸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而这一说法可以上溯到古史 《国语·鲁语》:“臧文仲言于僖公 ‘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上古时期部落间频繁的战争早于 “刑”起源。
章太炎在 《文录·古官制发源于法吏说》中曾言: “法吏未置以前,已先有战争矣。军容国容既不理,则以将校部分民,其遗迹存于周世者,传曰官之师旅。……及军事既解,将校各归其部,法吏独不废,名曰士师,征之 《春秋》,凡言尉者皆军官也,及秦而国家司法之吏亦曰 ‘廷尉’,此 (比)因军尉而移之国中者也。”显然章太炎将 “军事”中的 “法吏”作为中国司法官吏的起源。
陶希圣也注意到了这种 “兵刑一体”的现象,他在 《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更为明确地说: “古代的刑罚是由兵政主持者掌管。士、司寇、尉,这都是军官也是法官。魏纬 ‘请归死于司寇’ (《左》襄三年)。公孙黑将作乱,子产曰: ‘不速死,司寇将至。’ (《左》昭二年)司寇或称司败,子西说: ‘臣归死于司败。’
(《左》文十年)季孙谓臧武仲曰:‘子为司寇,将盗务去。’(《左》襄二十一年)军官兼法官又兼警察了。”这就说明,“兵”和 “刑”不仅在性质上均具有暴力性,其目的均在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而且,司法官员的官职在源头上本身就由军职官员兼任。于是,秦汉之后 “廷尉”这一军官名称屡屡用作最高司法官员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值得注意的是,“刑”虽起源于 “兵”,但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历程却清晰地展示,我国传统法律 的古老渊源,而是发展出了更为专门和细致的律法。
在汉 《九章律》中,开始有 《兴律》;等流而下,《魏律》有 《擅兴》,《晋律》有《宫卫》、 《兴律》,到隋唐的 《卫禁》、 《擅兴》,至明清之 《宫卫》、 《军政》, “兵”所侧重的 “军法”与 “刑”所代表的 “刑民”律法已截然分离,界限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