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免役宽剩钱”,简称“宽剩”。宋行免役法时在免(助)役钱外增收的钱。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征收免役钱和助役钱,照总数加收二成,备水旱年份收不足额时使用,名免役宽剩钱。州县所收往往不止二成,积聚甚多,且常移作别用。
参见:寬剩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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