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的护士执业证
一、概述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该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生凭此证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二、报考条件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三、考试对象
1、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卫生成人中专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承认中专学历),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2、参加HH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人(按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规定,三次考试均未及格者,不得再次报考并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3、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卫生成人中专学校助产专业毕业(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承认中专学历),因工作需要,从事护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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