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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06 07:35

地质资料管理

地质资料管理

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地质资料管理分两级。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地质资料保管利用是指针对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服务利用所开展的工作。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地质资料信息系统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旨在实现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的信息系统。《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地质资料汇交人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履行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的相对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是指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签发的证明地质资料汇交人已依法汇交了地质资料的凭证。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

地质资料馆是指负责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附件中规定的需要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范围。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必须按照法规要求统一汇交地质资料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地质资料汇交人需要向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除此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

地质资料限期汇交是指地质资料汇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汇交地质资料的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①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②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③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延期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延长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期限的制度。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地质资料整理保管制度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的对由地质资料汇交人依法已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的制度。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保护期制度是指为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权益而实行的对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仍予以保护,不提供公开使用的制度。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依法汇交的地质资料,在探矿权和采矿权有效期内,实行保护。其他地质资料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地质资料公开制度是指在保护期满后依法将地质资料公开提供全社会使用的制度。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其他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使用是指在地质资料的保护期内依法按规定的条件使用地质资料的制度。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将造成延期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保护。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质资料汇交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王s瑛

(贵州省地质资料馆)

摘要 本文针对贵州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在地质勘查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汇交人必须履行汇交义务、掌握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建立汇交监管平台和汇交员制度等方面反映出来的意见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了认识和结果,最后提出了重视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地质资料 汇交工作 调查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质工作项目增多,地质资料需求不断加大,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接收资料数量逐年递增,2008~2013年近5年,共接收成果地质资料6143种,累计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1329种。由于每年地质工作项目实施和汇交人随矿权变更频繁变化,地质勘查单位报告编制人员工作岗位流动较大,对汇交标准和要求理解不一致,给检查验收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地质资料汇交不及时,资料检查验收后反复修改积压,造成每年接收的地质资料整理进库速度减缓,直接影响了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完善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促进汇交质量的提高,贵州省地质资料馆积极探索,力求从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出全面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汇交员制度。本文对贵州省地勘单位问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所提出的问题,有待通过完善现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努力提高汇交质量,促进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地质资料能够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1 问卷调查目的

2011年,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将贵州省列为“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试点。为建立贵州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解决存在的问题,省地质资料馆在省厅矿产储备交易局举办的全省地勘基金地质勘查项目培训会上,对全省26个地质勘单位进行问卷调查,其目的是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成果、原始、实物三类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程监管,提出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必须汇交原始、实物地质资料要求,建立汇交监管平台和汇交员制度。为此,征求汇交人和各地勘单位的意见,掌握了解他们的需求,积极探索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方法。

2 问卷调查内容

问卷调查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组织并参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9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是否明确《条例》、《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汇交人必须依法履行汇交义务。

3)《实施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按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规定来执行”。是否了解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4)国土资源部决定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程监管。“汇交人汇交地质资料,将同时汇交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三大类地质资料检查合格后才能出具汇交凭证,”是否有所了解和同意,有何意见和建议。

5)按照汇交监管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确保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拟在全省各地勘单位建立专职汇交员制度,负责本单位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

3 问卷调查对象及特点

调查对象主要为全省地质勘查单位分管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直接从事地质勘查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针对性,调查结果反映问题真实,有助于了解分析汇交人对地质资料汇交需求。调查对象为该次参加培训人员共计152人,涉及地勘单位20个、勘查公司5个。问卷调查表采用实名填写,发放问卷调查表120张(1张/1人),收回92张,占发放问卷数的76.7%,超过半数,其问卷调查结果真实有效。其中,地勘单位总工程师20人,专业技术人员68人,无单位名称调查表4人(表1)。

表1 贵州省问卷调查地质勘查单位和人数情况统计表

续表

4 问卷调查结果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对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统计。

4.1 单位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单位组织并参加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9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57人,未参加35人。

4.2 汇交人依法履行汇交义务

了解《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人必须依法履行汇交义务条款的42人,基本了解32人,不了解18人。

4.3 汇交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细目和范围

了解《实施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依照办法的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规定来执行,依法应当汇交重要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条款的44人,基本了解26人,不了解22人。

4.4 同意汇交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

国土资源部决定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程监管。“汇交人汇交地质资料,将同时汇交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三大类地质资料检查合格后才能出具汇交凭证,”是否有所了解和同意,有何意见和建议。同意70人,基本了解3人,不了解18人,不同意汇交1人。

4.5 赞同建立汇交监管平台和汇交员制度

按照汇交监管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确保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拟在全省各地勘单位建立专职汇交员制度,负责本单位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同意建立汇交监管平台和汇交员制度有88人,不同意的2人,2人未填写单位名称和姓名。

5 问卷中的意见和建议分析

根据实际问卷调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按类别归纳整理和客观分析,主要反映有几个方面。

5.1 同意按照要求汇交地质资料

同意并了解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汇交监管制度,按要求汇交三类地质资料占发放问卷表的60%。由此看来,《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在地质工作出现多元化的当今,地质资料汇交人、地勘单位,包括社会勘查公司,汇交意识在不断增强,对地质资料汇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识,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面监管认为很有必要,特别是从地质资料形成—编制—审查—汇交—验收—发证等工作流程,以及资料的完整、准确、规范等方面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地质资料汇交监督和质量提升,提高地质资料汇交的及时性。其中,不同意汇交原始资料1人,其理由为,地质资料涉及出资人的商业秘密。《条例》第七、第八、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中规定,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根据《实施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规定,即地质工作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以及部分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都属于汇交范围,依法应当汇交重要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因地质资料涉及出资人的商业秘密不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是违反相关规定。

问卷提出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项目成果提交的要求不尽相同的意见,也是多年来检查验收资料工作中反映较多的问题。问题的结点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与原始地质资料有重复;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原始地质资料登记簿)与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国土资发〔2010〕32号)的编目技术要求。地质资料汇交包括原始、实物、成果三类地质资料,长此以往只了解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且纸质成果地质资料与电子文件汇交类别基本一致。地质项目在勘查和编制成果过程中,除形成正文、审批、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和软件、多媒体7类文件以外,还有其他类的附加文件资料,按要求“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原始地质资料登记簿),可作为附件类汇交。汇交要求区别在于: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是依据《条例》规定的汇交细目,以及《实施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汇交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石油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灾害地质 物探、化探地质,地质科研等重要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在汇交时应提交“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应依照《DA/T41—2008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作为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的标准,根据原始地质资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按有关类目全面收集、系统整理、组成案卷,移交地质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也是准备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基础工作。两类资料组织结构、案卷类别不尽一致,汇交前应针对不同的要求制作,成果地质资料是原始地质资料“底”类资料的集合。汇交时还可按照《条例》规定:“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即地质工作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以及部分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都属于汇交范围。“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只需汇交文件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汇交细目,经馆藏机构筛选后汇交,汇交时应根据地质勘查项目工作程度不同要求,按其形成实物地质资料种类编制填报“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一、表二、表三)一同汇交。

问卷提出汇交工作量大耗时长,电子文档制作与汇交要求烦琐,不便于操作,重复浪费,增大成本等问题。通过调查和分析,发现地质资料汇交内容及电子文档汇交格式制作较大程度地影响了地质资料汇交质量,出现因资料不合格重复多次汇交,多次检查。现行的汇交要求中,电子文件分为源电子文件和存档电子文件,源电子文件是地质工作形成的原始数据文件,上级评审机构只对纸质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审查,形成最终成果数据未审查,该数据由编制单位保存并根据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加之存档电子文件是由源电子文件转换而来,是为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而设置的另一种存在形式,诸多原因造成在制作转换和修改定稿的过程中造成丢失信息、纸电不一等问题。同时,在地质资料制作、汇交、验收等后续工作环节造成较大的工作量,体现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与汇交不协调、原始数据检查修改无记录,管理不到位。建议应加强成果地质资料规范编制、电子文档制作格式要求、验收技术标准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定期对汇交人和编制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原始、成果、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检查验收技术要求的统一,减少因资料不合格重复多次检查,节约汇交成本,缩短汇交周期,避免重复工作和成本浪费,提高汇交验收一次合格率。

5.2 支持建立汇交员制度

发放问卷调查表120张中,同意建立专职汇交员制度有88张,占问卷调查的73%。结果证明汇交人和各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高度重视,支持创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模式。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建立地质资料汇交员制度,积极探索强化地质资料汇交初检责任工作方法,确保汇交地质资料数据真实完整齐全、类别组织形式准确无误、电子格式规范标准、纸质规格整饰美观,更大限度提高地质资料汇交质量和效率,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得到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贵州省地质资料汇交员管理试行办法》,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地质工作及各类地质资料形成过程、表现形式、专业种类、工作性质,熟悉地质资料编制、检查、汇交相关业务,掌握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汇交软件操作技能的队伍。推行“一对一”汇交责任制,即一个地质工作项目明确一名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员,承担汇交前资料的初检,汇交后的补充修改和办理汇交其他事务。明确汇交员的主要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类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并负有所在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意识的宣传,促进地质资料编制和汇交质量,在委托范围内规范开展汇交资料初检,定期参加汇交培训,按规定办理汇交员证,并对汇交员证实行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让或在资料初检、资料汇交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同时,对汇交员实行质量控制管理,要求必须参加上一级管理和发证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使汇交资料合格率逐步提高。

5.3 加强汇交培训

加强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的培训,为问卷调查提得最多的建议。汇交工作的管理好坏以及质量高低最重要的是搞好业务技术培训,应定期地对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项目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培训,拓展培训内容,在监管平台建立后,详细掌握地质资料汇交路径、方法、范围、要求,包括项目立项的相关信息,了解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和各种地质图的制图标准,掌握地质资料和电子文件汇交的要求和管理的基本技能,尤其是电子文档汇交培训指导,通过互联网建立汇交群,与汇交人交流沟通。加强汇交要求培训,还应以不间断的培训学习,延伸培训学习链,各单位的专职汇交员再向项目人员进行培训,从资料形成源头抓起,提高地质资料质量。

5.4 汇交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存在的问题

第一,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方式须区别对待,合理解决汇交资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应有统一的规范和格式。第二,实物资料汇交范围和保管难度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何解决,项目结束后如何处理,地勘单位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普遍为各自随意存放,提出实物、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仅限于地质大调查项目,市场项目可不汇交的建议。

调查对象较为实际,提出原始、实物两类地质资料的汇交存在的普遍问题,重要原始地质资料纸质汇交可为复印件,且工作量大成本较高。汇交电子文件格式可按照《DA/T41—2008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对电子文件立卷归档一般要求,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应根据电子文件数据组织形式、数据成果特点,按资料类别拟定文件名,建立文件夹,将电子文件存入该案卷子目录下,一级目录为一个项目的案卷号;二级目录为案卷号+类别代号;将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和备考表放在一级子目录下。为满足电子文件汇交、保管和利用,电子文件应采用光盘储存,同一案卷(或类目)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储存在一张光盘内,应首选源电子文件和存档电子文件两种格式,要求电子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原始、实物、完整、准确。解决问题的关键,应加强原始、实物地质资料监督管理,使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成为汇交人自觉行动。增强馆藏机构接收保管。地质资料的能力,使重要的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及时保管和利用,及时掌握地质大调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情况,提前介入汇交工作流程,主动为项目提供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服务,实现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目录数据库。汇交人与勘查单位须按照国家相关岩矿心管理通则对实物地质资料进行管理,合理计划调配资金,提前把问题解决在汇交前,保证实物地质资料及时汇交。

6 结论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是资料管理的前沿,地质资料汇交人和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资料汇交的主力。我们要搞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一方面需要努力去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制定符合地质工作形成各类资料的汇交要求;另一方面还需要主动服务,面对汇交工作出现的各类繁杂问题,深入研究问题本质,把检查验收工作前移到项目实施单位,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汇交技术水平,构建适应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合理的技术队伍,培养熟悉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技术方法的复合型人才,重视地质资料信息、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学等综合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建立汇交员制度,并加强管理和培训,以汇交“员”带汇交“面”,提高汇交资料质量和工作效率,以满足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需要。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第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依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文件名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第九条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由收到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成果地质资料转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地质资料收集工作的特点

(一)计划性

地质工作是一项宽泛的社会生产活动,点多、面广、战线长,野外工程施工与室内研究并举,与地质工作伴生的除了矿产资源和能源产品外,我们更关注的是非物质产品财富——地质资料。

地质研究与矿产勘探开发工作有其自身的活动规律。地质矿产工作事业单位或企业每年都是有工作计划的。单位根据地勘费的下达多少,安排地质矿产工作项目,对下属单位安排地质矿产工作时都是有年度工作任务书的。在计划经济年代,地勘费与地质工作任务多数情况下是吻合的。实行市场经济后,上级按认证后的投资项目,下达勘探开发任务书,有了任务书,地质资料产生的范围就确定了。地质资料收集的计划就有依据了。如某企业下达给二级单位:地球物理勘探两个二维地球物理勘探项目,一个三维地球物理勘探项目;下达给钻井公司:15口探井30000米钻井工作量,20口开发井45000米钻井工作量;下达给研究院500万吨储量研究任务,六个勘探课题研究项目;下达给采油厂50万吨油气产量,三个研究课题等。这些任务很具体,地质资料收集计划就围绕这个任务书下达的工作量,围绕它们的地质工作所应该产生的地质资料做收集计划。有了收集计划,收集工作就能有的放矢,及时安排地质资料的验收人员、整理人员、鉴定工作、入馆时间和馆藏位置,安排复制资金和分发单位,安排汇交计划和知会利用客户。

(二)及时性

地质资料收集专职人员应该有时间“节点”意识。地质信息数据和文件材料产生后,首先掌控在单位的科技人员手中,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将其收集到地质资料保管部门,避免延误归档和及时提供利用。什么时间收集才算及时?地质资料产生后,在生产技术或研究人员手中已处理完毕,相关部门组织了验收或评审形成了验收意见书、项目评审报告,生产技术或研究人员根据验收报告或评审报告要求,进行了修改后,就应整理归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1)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2)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①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②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3)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4)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之验收日起180日内汇交;

(5)其他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申请延迟汇交,需经批准,方可延期汇交,延期最长不超过180日”。以上是国家要求资料汇交单位汇交资料的截止时间。

汇交单位还需向自己的下级单位、下属资料室提出上交要求,必然要提前在汇交期限到达之前接收到下属单位交来的成果地质资料,且留足检查验收时间,才能保证自己向国家及时汇交。如中国石化对其下属分公司要求:

(1)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汇交地质资料(比全国地质资料馆提前60天)。

(2)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0个工作日前汇交地质资料(比全国地质资料馆提前60天)。

(3)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时,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90个工作日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4)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90个工作日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5)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采矿活动的,在办理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60个工作日汇交地质资料。分公司对其下属单位还会提前,以便对自己的直属下级提交的地质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和修改整理,也才能保证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上交和汇交时间要求。

需要汇交的地质资料,是在单位资料已经归档的情况下进行的。最基层的单位收集了地质资料,需要鉴定、整理、复制、归档,所以收集地质资料不及时,最终会影响逐级的上交、汇交时间。更会因此影响资料的及时提供利用,指导矿业勘探开发决策部署,使后续的施工工期的时间因此而后延。

研究人员有时为了在第一时间获取勘探工程信息,直接与生产现场技术人员联系,获取如测井曲线类的由设备设施产生的机出图件与数据,用以对生产一线的决策与调度指挥,指导后续勘探与开发或安全生产与施工,等不及走正常程序:归档后的印刷分发提供利用。这是地质资料管理中收集与其他档案收集中的“及时性”的特殊之处。这种特殊处理,极大地方便了现场生产指挥要求,也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这种特殊,不应当影响施工项目结束或研究课题结题后正常的地质资料接收与归档程序。由于这种特殊解决了“等着归档后才能利用”带来的问题,因为研究和决策人员已经在第一时间获取了最急用的数据信息资料,但也因为解决了他们资料利用上的急不可耐的紧迫性,消解了生产技术人员事后归档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压力,从而延缓按时归档的内驱力。这是收集人员应当关注理顺的工作细节,及时敦促按时归档。

(三)完整性

在归档前收集时,地质科技文件材料及数据信息的内容和各类签章手续应当完整齐全。

在归档前收集时,根据地质科技文件材料的成套性,保证件数完整齐全。同一项地质勘探工作是各类施工工程的有机结合的一个整体,如一项钻探工程,涉及钻井、测井、录井、固井、测试、试油等子工程,是由六个子工程组成的一个相互配合的单井整体工程,每个工作环节都串在一根链条之上,每个工作环节上都有地质科技文件材料或数据信息产生,不能疏漏各个环节上的每一件文件材料与数据。

野外勘探工作和室内研究工作也是一个整体,野外取得的资料,到室内进行处理、解释、化验、分析。最后根据各类资料综合分析研究,形成结论式的地质工作成果——地质报告。每一分项地质工作都是一个子系统,组成的一个档号下的地质资料也呈现系统性,容不得哪个环节“掉链子”。系统内的资料不完整,直接影响综合研究结论的准确性,会使地质工作的全貌,整体记录因此残缺不全。

为了控制资料上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一些矿产企业会在工程合同中列出资料清单。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同时验收资料的数量。当承担项目方提交的地质资料在质量和数量上不符合要求时,项目承担方需要根据项目验收时验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直到地质资料上交的数量和质量满足验收要求为止。

以下是地球物理勘探二维项目合同中招标的甲方单位向施工的乙方单位所提出的一份地质资料清单:

A.成果报告

纸质载体:地球物理勘探成果报告、附图、附件20份及与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光盘3份。

B.纸质载体的野外原始记录、相应的电子文件

(1)野外工作(含方法试验)原始记录簿(本)及各种计算簿、成果簿、统计簿(如班报表、检查工作、基点网工作等)。

(2)野外观测系统。

(3)测量野外观测手簿、水文点记录手簿等原始记录、计算手簿及有关图件。

C.仪器原始记录

(1)纸质载体:各种仪器观测的原始校验记录、性能试验记录,原始数据体(光盘或磁带等)及相关图纸、照相图纸、底片等。

(2)仪器班报(纸质载体和光盘电子文件),原始记录(光盘或磁带),SPS数据(光盘或磁带等),现场采集剖面,小折射、微测井记录及成果等各种野外采集原始资料(纸质载体和光盘电子文件)。

D.综合性成果资料

(1)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和解释推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成果数据体、图表(册)等(如物探工作中的速度谱、时间剖面、时深转换以及其他特殊处理剖面等)。

(2)技术阶段小结、总结,技术专报,为评审汇报准备纸质载体和光盘电子文件,包括多媒体PPT。

(3)收集的并直接作为本项目依据的资料(纸质载体、电子文本或扫描数据文件)。

E.样品分析资料(纸质载体、电子文本或数据光盘)

(1)采样记录簿及采样位置平面、剖面图。

(2)样品登记簿、送样清单。

(3)分析、鉴定、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及其数据表、曲线图、照片、底片及其电子数据等。

(4)内、外质检报告。

F.管理性文件(纸质载体、电子文本或数据光盘)

(1)成果报告最终评审(鉴定、验收)意见书。

(2)任务书,招标、投标书,发包、承包书,合同、协议书。

(3)调研报告、立项论证材料。

(4)项目计划、计划调整或项目撤销文件。

(5)设计书及其附图、设计审批意见书、设计更改申请书及审批意见书。

(6)重要技术措施,有关技术指示、专家建议。

(7)技术会议文件。

(8)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文件。

(9)项目预、决算文件。

(10)如果该项目或课题成果获奖或取得专利,还需上交成果奖申报、评审、奖励文件,获奖凭证,专利文件等。

该物探二维项目工程验收时,验收组对照上述合同清单中的A、B、C、D、E、F、六条及其小项一致,那么,该物探二维项目工程的成套地质资料就是具备相对完整和系统性。其他勘探开发项目的地质资料完整性也可以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清单进行验收,以此确定工程项目地质资料验收的完整性。

对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汇交的几点体会与思考

梁其华

(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电子文档汇交制度,提升地质资料汇交质量,保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顺利完成与汇交,笔者通过近几年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的制作与汇交,取得了一些肤浅的认识,与同行进行交流。

关键词 地质 资料 电子文档

0 引言

地质资料是国家重要的档案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电子文档汇交制度,提升地质资料汇交质量,实现电子文档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已经成为档案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10〕210号)和《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验收技术要求》,结合笔者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的一些体会,提出一些肤浅看法与大家交流。

1 地质资料概念和分类

1.1 地质资料

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标本、样品、岩矿心等不同形式存在的地质、矿产信息和实物等。

1.2 地质资料分类

1.2.1 根据地质资料自然形成的顺序分类

分为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

实物地质资料: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岩矿心、岩屑、标本、样品、光薄片等实物及其配套相关资料。

原始地质资料:指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中间性解译资料、地质工作成果原稿等,它是地质各行业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成果地质资料:指各类地质工作与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后,按相应技术规范和原项目设计要求以文字、图、表、多媒体、数据库和软件等形式提供的反映工作成果的一整套科技文件材料。

1.2.2 根据专业内容分类

分为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地质、石油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物探地质、化学地质、遥感地质、地质测绘、实验测试、探矿工程和地质科研等。

1.2.3 根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类

分为涉密地质资料和非涉密地质资料;按投资者的利益又可分为保护性地质资料和非保护性地质资料。这二者组合形成涉密的保护性地质资料、涉密的非保护性地质资料、非涉密保护性地质资料和非涉密的非保护性地质资料4类。

2 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1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有待细化

尽管国土资源部已颁布了《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以下简称《格式要求》),但这只是总纲式的规定,具体到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中,尤其是正文排版和图类制作时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缺少参考的依据和细则。因此,从格式要求方面,应制定更加详细的地质资料汇交细则和规定。针对所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件,从封面、扉页、目录、版面、字体、图类、表类、用纸、命名等各个方面进行详尽规定,以提高地质资料汇交质量。

2.2 规定与要求有部分冲突

在电子文档排版制作时,一般参考《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而此规定和《格式要求》在标题级别命名方面不一致。

《DZ/T 0131—94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第5.9.1.1 条规定标题级次为: 报告正文标题分四级。第一级为“章”,是报告内容的基本划分单元,以下2~3级分别为“节”、“条”、“款”。而《格式要求》中要求标题为:资料的题名、篇名、章名、节名等标题应用标题命令定义,标题阶次依次降低(如1~4级标题),同一层次标题的阶次应相同。这些不一致,在电子文档制作中易造成标题定义的不统一。

2.3 报告图类的格式要求不详细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验收技术要求》和《格式要求》中,对附图的图面内容、图名的字体及大小、比例尺、经纬度及经纬网、图例、图签内容、图号、接图表和出图纸张等编写格式要求未做详细规定。而《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中按《DZ/T0033—1992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缩写规定》和《GB958—99 区域地质图例》两个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但这两个标准不易找到,因而在制作图类时常出现以下问题:

1)附图图名不规范,图名下易遗漏比例尺,无经纬线和图签,或图签位置随意放置,图签内图号和顺序号编制不统一等等。

2)附图和插图概念混淆,正文中常放置附图,或多个小的附图放置在一张图纸中,图册纸张大小不一致等。

3)《格式要求》规定:“当附件类文件中又含有一套附图、附表等类文件时,应将它们合并到相应的类别中,并在电子文件登记表中进行说明”。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合并到相应的类别中在理解上偏差较大;二是电子登记表也常常漏掉说明;三是目录编制混乱或不编附图目录。

2.4 归类、目录编排和命名不统一

2.4.1 归类不统一

目前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常出现分类不正确的情况,特别是在附件类、审批类和其他类等组织归类上存在不统一。具体包括: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原始文件目录、设计评审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电子登记表、实物清单及资质等归类不统一,有的归为附件类,有的归为其他类。

2.4.2 目录编排不统一

任务书、审查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原始文件目录和实物清单等是否在目录中列出? 在给省级国土资源厅和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时要求一一列出,而在向华北大区资料馆汇交时则要求删掉此部分内容。

2.4.3 命名不统一

当一个项目含有2年以上任务书时,建立多个电子文档还是一个电子文档及怎样命名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Q01-0002和Q02-0001命名常混淆。

2.5 制作电子文档软件更新慢

因各地质单位制作电子文档的电脑涉密不能与网络连接,造成ED-Maker3.3相关软件不能及时升级,目前已经不能正常使用,而新ED-Maker软件的更新升级慢,至今没有统一培训正式使用,所以在电子文档生成PDF文件及一些表格填写时需采用手动方式来完成。PDF文件生成只能在网上下载Adobe Acrobat Professional 7.0软件后一个文件一个文件转换。利用Adobe Acrobat Professional 7.0软件生成PDF文件与Microsoft office word版本有关,Microsoft office 2003版生成PDF慢,易出现不能生成现象或丢失书签、产生空白页、字体不完整等问题;而Microsoft office 2007、2010、WPS版本在生成PDF文件时直接、快速,不会丢信息,但正文中的插图和插表有时在不同电脑上打开易产生变形和跨页,需要重新排版,造成增加工作量。

2.6 定密

2007年开展地质资料涉密清理工作以来,要求成果地质资料汇交时须一并提交涉密数据库和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目前因多数地质单位没有成立地质资料定密小组或委员会,地质成果资料密级主要由资料管理员兼电子文档制作员自己来定,而资料管理人员对各类地质资料技术参数及内容掌握的不是很专业,所以汇交中定密不准,出错现象比较普遍。

3 电子文档制作的几点建议

3.1 尽快出台新的格式要求

1)建议《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验收技术要求》改名为《地质资料汇交格式要求》,各类地质资料制定统一格式标准,如固体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资料等尽量采用统一汇交标准进行汇交,这样简便、统一,易验收、易管理、易汇交。

2)统一报告封面、扉页和目录编制,如字体及大小、封面和扉页内容等统一规定。目录编制:一个项目有正文、多个附件、附件中的附件、附件中的附图等,目录的编排应一一做出详细的规定,列出样式。

3)统一报告文字版面。因《格式要求》中要求字体大小不小于五号字,这样造成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人排版的正文行距、字体等版面不统一、不美观。建议统一报告文字版面要求,具体包括字体及大小、插图的要求及编号、插表要求及编号、A4和A3页码的设置等问题。

建议把《DZ/T 0131—94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中相关格式规定作为排版内容标准作为《成果、原始地质资料汇交格式要求》第3章的内容。

3.2 及时升级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软件

尽快培训、使用ED-Maker新版本软件,各级地质资料馆应配置统一系统制作软件和汇交格式标准。

3.3 进一步规范附图编号及命名

电子文档的正文和附件中的附图目录编排在各自的报告中,图号应各自用阿拉伯数字从1编起采用顺序号连续编排。附图原文件夹按顺序号建立文件夹编号,文件夹命名和附图顺序号一一对应,文件夹命名如T01-0001,……,T01-000N,并在电子登记表中予以说明。

3.4 不断完善汇交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建议主管部门加强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每年对汇交质量好的制作单位予以表扬和发放电子文档制作汇交优秀证书以资鼓励;对汇交质量差、返工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制作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资料汇交质量作为地勘单位年终项目核算的重要内容。

3.5 合并电子登记表和原始、成果地质登记表

因《原始、成果地质登记表》首页和《电子登记表》一致,后面内容与原始文件目录内容一样,建议去掉《原始、成果地质登记表》,直接在原始文件目录中增加填写是否汇交一栏。

3.6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验收技术要求》目录设计建议

目录

前言

1 概述

1.1 引用法律文件

1.2 引用标准规范

1.3 名词解释

2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无变化)

2.1 地质资料管理体制

2.2 地质资料汇交人

2.3 地质资料汇交内容要求

2.4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2.5 地质资料汇交程序

2.6 地质资料汇交份数

2.7 地质资料汇交时限

2.8 延期汇交

2.9 地质资料保护申请

2.10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发放

3 地质成果报告格式要求

3.1 报告封面、扉页格式

3.2 目录要求

3.3 文本部分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及编制

3.3.1 文字格式要求

3.3.2 插图格式要求

3.3.3 插表格式要求

3.4 附件格式要求

3.5 附表格式要求

3.6 附图类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

3.7 特殊图件汇交和制作要求

3.7.1 MapGIS 软件形成的图件要求

3.7.2 AutoCAD软件形成源文件要求

3.7.3 MapInfo格式的文件

3.7.4 Surfer格式的异常图

3.7.5 CGIS制作煤层柱状图

3.7.6 ArcGIS格式图件汇交制作

3.7.7 图册电子版本的制作

3.7.8 只有图册,没有单张图

3.7.9 既有单张图又有图册

4 数据库资料汇交技术要求

4.1 数字填图数据库资料汇交整理

4.2 数字填图数据库资料的格式要求与编制

4.2.1 格式要求

4.2.2 编制

4.3 数字填图数据库资料的组织形式

4.4 数据库和软件类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及编制

4.5 多媒体类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及编制

5 原始地质资料格式要求

5.1 电子数据整理

5.2 分类

5.3 编制

5.4 命名

6 电子文档命名、编制

6.1 电子文档制作版本

6.2 电子文件分类

6.2.1 成果资料电子文件分类

6.2.2 原始资料电子文件分类

6.3 电子文件命名

6.3.1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命名

6.3.2 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命名

6.4 电子文件的组织

6.5 电子文件的格式要求及编制

6.6.1 总体要求

6.6.2 附加文件的格式要求及编制

7 纸质地质资料要求

7.1 纸张要求

7.2 印剧要求

7.3 装订要求

7.4 盖章

7.5 附图

7.6 编目

8 地质资料验收要点

8.1 检查汇交的地质资料范围、内容及份数

8.2 检查齐全完整性

8.3 检查盖章

8.4 检查纸质文件的质量

8.5 数字填图数据库资料的验收

8.5.1 数据的齐全性检查

8.5.2 数据的完整性检查

8.5.3 数据的正确性检查

8.6 检查汇交原始盘

8.7 检查电子文件登记表信息

8.8 纸电对照检查

9 地质资料转送要求

以上是笔者根据自己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的一些体会和想法,希望通过这些建议,对《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验收技术要求》早日出台和提高地质资料汇交质量有所帮助,以便更深层次开发地质资料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建设服务。

参考资料

[1]全国地质资料馆编.第七届全国地质档案资料学术研讨会文集[M].北京:地质出版社,2010.

[2]全国地质资料馆编.第六届全国地质档案资料学术研讨会文集[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

浅析原始地质资料的概念、分类及管理现状

王黔驹

(全国地质资料馆)

摘 要 本文首先对原始地质资料的定义、属性和分类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其次分析了我国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历史,最后结合 1998 年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调查和 2008 年开展的原始地质资料调研结果,对现阶段原始地质资料的数量分布、保管条件、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阐述。

关键词 原始地质资料 定义 分类 现状

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将我国地质资料分为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三大类进行管理。现阶段,与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比较,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和研究工作相对薄弱,缺乏配套法规和制度。本文依托原始地质资料清理研究项目,对原始地质资料基础理论和管理现状进行了研究。

1 原始地质资料的概念

1.1 定义

原始地质资料是什么?长期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学术定义,广大地质工作者和资料管理者不断地总结,初步形成了共识:原始地质资料又称原本档案,是地质工作者在野外工作及其以后的分析、测试中采集或分析得出的文件材料。2002 年出台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了地质资料是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及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在条例中,仅表明原始地质资料是属于地质资料的一类,并没有确切描述原始地质资料的定义。直到 2008 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对原始地质资料做出了较为确切和权威的定义:原始地质资料是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或地质体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中间性解译资料、最终地质工作成果原稿及地质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申报奖励材料等。

1.2 属性研究

地质资料属性一直存在资料属性与档案属性之争。从全国地质资料馆两年一次的“全国地质档案资料学术研讨会”的会议名称,就可见地质资料属性问题较为复杂。如果仅仅是资料,那么它的存在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中的信息;但如果界定为档案,则其同时具有数据备查和信息服务的双重价值,其形式特征和包含的信息同样重要。从 1952 年地质部资料司的成立到今天的地质资料管理体制来看,地质资料未被明确纳入国家档案管理体制来管理。但地质资料生产单位和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从地质资料归档、验收、编目、入库、借阅等环节,无不沿袭了档案管理的思想,有些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纳入了档案管理体系。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把地质资料分为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三大类,为了深入研究地质资料属性,需要分别对原始、实物、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属性分析。

原始地质资料是一线地质工作在地质勘探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各种有关文件的底图、底稿、原图、测试单据、记录本等。

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勘查、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生产技术活动中所采取并按有关规定留存的岩矿心、岩屑、标本、样品、光薄片等实物及有关资料。从上述描述可知,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都是地质工作直接形成的,因此,具有保存备查功能和较强的档案属性。同时,就利用而言,大家关注的主要是其包含的信息内容,其形式特征并不重要,所以作为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资料属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成果地质资料作为地质工作成果的复制本材料,包括地质成果报告及有关附图、附表、附件等印刷复制件,主要是各基层地质部门上报汇交来的地质文件,地质复制本材料在文件构成上不同于地质原本档案,它仅是地质原本档案的一部分。可以说,成果地质资料也具有档案和资料的双重属性,但其使用更主要是信息的发布而不是备考被查,所以更侧重资料属性,档案属性较弱,其管理思路和方法应关注其内含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递和使用。

综上所述,地质资料(原始、成果、实物)具有资料和档案的双重属性,并且,随着时空变换,地质资料的双重属性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如:原始地质资料一般是地质工作的原始记录或中间解释资料,在未归档前资料属性较强,归档后则具有较强的档案和资料双重属性。一般的成果地质资料档案属性较弱,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历史久远或特别珍贵的成果地质资料(如新中国成立前及老一辈著名地质工作者的资料),资料属性越来越弱,而档案和文物属性越来越强。

2 原始地质资料的分类研究

进行原始地质资料的内容及形式特征分类研究,是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和利用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原始地质资料可以根据不同特征属性进行分类研究,如载体、密级、保护期、公益性、工作类别、立卷文件等(见分类简表)。

表 1 原始地质资料分类简表

2.1 载体

原始地质资料主要载体包括:纸质载体(纸、薄膜等)、声像载体(录像带、录音带、缩微胶片、照片胶卷等)、电磁载体(软盘、光盘等)等。

2.2 密级

根据《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7156-2003)规定,原始地质资料密级性质划分为公开、限制、秘密、机密、绝密。

2.3 保护期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原始地质资料分为保护期资料和非保护期资料。

(1)保护期资料:具有保护期限并在保护期时限内的地质资料。保护期一般五年,可以申请延期保护。

(2)保护期外资料:不在保护期时限内的所有资料。

2.4 公益性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确定公益性地质资料和非公益性地质资料。

(1)公益性资料:属于公益性范围的地质资料,包括比例尺小于 1∶5 万(含 1∶5 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 1∶20 万(含 1∶20 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 1∶20 万(含 1∶20 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 1∶20 万(含 1∶20 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 1∶20万(含 1∶20 万)航空物探资料;比例尺小于 1∶20 万(含 1∶20 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 1∶5 万(含 1∶5 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 1∶5 万(含1∶5 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 1∶5 万(含 1∶5 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 1∶20 万(含 1∶20 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非公益性资料:不属于公益性范围的地质资料。

2.5 工作类别

地质资料按工作类别一般划分为:区域调查资料、海洋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勘查资料、水工环勘查资料、物化遥勘查资料、地质科学研究、技术方法研究和其他。

2.6 立卷文件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A/T 41-2008),原始地质资料立卷文件分为10个类别。分别为:①底—成果底稿、底图类;②测—测绘资料类;③观—野外地质观察类;④探—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⑤样—采样测试鉴定类;⑥试—试油、试采、采油类;⑦录—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⑧像—航遥影像类;⑨综—中间性综合资料类;⑩文—技术管理文件类。

3 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历史

我国原始地质资料管理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大致经历了起步与发展阶段(1952 年—约 1969 年)、动荡阶段(主要为“文革”期间)、恢复发展阶段(约1979年—约1988年)、馆藏与行政分开管理阶段(1988年—2002 年)和全面发展阶段(2002 年—至今)等五个发展阶段。从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历史可知,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原始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1964 年出台了地质档案立卷归档的具体办法;20世纪 80 年代实行地质档案行业管理,集中出台了一系列的原本档案立卷归档规则;1993 年颁布了《地质矿产部直属单位管理局关于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2008 年出台了《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对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相对薄弱。一方面,无论是 1963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还是1988年7月国务院批复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国家对原始地质资料的管理职能,原始地质资料都是由形成单位自行管理。即使 2002 年 3 月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原始地质资料须向国家汇交复制件和目录的要求,但是由于没有配套制度和技术规范,实际汇交并未真正开展。今年开始运行的汇交监管平台将监管原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是否可以促进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尚有待验证。另一方面,不管是 1963 年 9 月开展清查整理原始地质资料,1998 年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调查,还是 2008 年开展的原始地质资料清理研究工作,可以看出,我们对原始地质资料基本情况的掌握有待加强。

4 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现状

通过 1998 年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调查以及 2007 ~ 2008 年进行的原始地质资料基本情况调研结果分析,现阶段,我国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现状如下:①我国原始地质资料保存分散,主要保存于基层地勘单位;②数量巨大,已达 1 亿件以上;③各单位重视原始地质资料归档工作,归档较规范;④保管条件有待改善;⑤人员与办公设备不足;⑥现代化管理系统需求强烈;⑦集中管理难度大。

4.1 保存分散

我国原始地质资料主要保存在形成原始地质资料的 2000 余个基层单位(地质队、地质勘查公司等),少数保存于省级馆藏机构、科研机构或个人手中。基层单位除了地矿、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核工业、冶金、有色、化工、武警部队、建设、水利、电力、铁道、交通、海洋、地震等系统,以及中国科学院等科研系统的地质科研机构外,还包括社会投资、私人投资的矿业公司,地质勘查公司等企业。

4.2 数量巨大

目前,我国原始地质资料约 1 亿~ 2 亿件,数量巨大。估算途径一:以 1998 年调查数据为基数,根据投入与资料产出测算,1998 年累计投入 2000 多万,产生近 3000 万件原始地质资料,2010 年累计投入6000 多万,估计产生约 1 亿件原始地质资料。估算途径二:通过 2008 年调研统计可知,平均一个调研单位保存原始地质资料约 1 万件,全国有 2105 个拥有地勘资质单位(截至 2010 年底),估算全国原始地质资料总数约 2 亿件。

4.3 归档较规范

基层地勘单位比较重视归档工作,每一个单位均设有资料室负责本单位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的归档与保管,丢失现象较少。相对来说,地矿系统执行立卷归档规范情况较好,其他行业系统和私人单位立卷归档较随意。原始地质资料保管,一般采用大流水编建账本。建立的账本一般包括资料档号、资料分类、资料题名、形成时间、数量等信息。在使用的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办法中,主要集中于地质档案原本立卷归档的具体办法(1964 年),1∶5 万区域地质调查原本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地质矿产部测绘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随着 2008 年《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出台,大部分单位都采用新标准进行立卷归档工作。

4.4 保管条件有待改善

新中国开展地质工作已经 60 多年,很多基层地勘单位保存原始地质资料条件一直没有改善,房间破旧,木质柜架、装具破损,缺乏安防设备等,直接导致部分资料破损、散失。随着近几年地质工作投入增加,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勘单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建资料库房,新换密集架以及增加除湿、防火、防盗等基本安全保管设备。但是,全国大多数基层单位地质资料存放空间小,保管成本投入少,需不断改善资料保管条件。

4.5 人员与办公设备不足

通过调研可知,大多数基层单位都配备至少 1 名以上专职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 1 ~ 2 台计算机,传真、打印、扫描等办公设备缺乏。随着地质工作投入的增加,面对日益增加的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任务,许多单位现有人员与办公设备仅能勉强维持资料的立卷归档、整理和入库等日常工作,无力开展清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4.6 现代化管理系统需求强烈

目前,很多基层单位只是通过 excel 表格或档案图书软件进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对原始地质资料现代化管理系统需求强烈,一方面希望改变传统手工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方便地质资料用户查询和利用资料。同时,更希望开发原始、实物、成果三类地质资料一体化管理系统。

4.7 集中管理难度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的原始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但是,大多数单位希望原始地质资料保存于其形成的基层地勘单位,不支持国家集中保管。分析原因:一是原始地质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和潜在利用价值,基层单位有资料保护倾向;二是原始地质资料数量巨大,复制汇交成本昂贵,集中保管不太现实。

试论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验收规范

陈培章

(全国地质资料馆)

摘要 本文探讨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验收规范的关系,分析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验收规范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汇交要求及验收规范的制定原则,以及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加快完善汇交要求,馆藏机构依据汇交要求制定验收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地质资料 汇交要求 验收规范

地质资料是地质科技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我国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非常重视,用法规形式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然而在地质资料验收过程中,不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存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汇交人向不同馆藏机构汇交地质资料时,需提交不同格式或内容的资料和材料。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试从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和验收规范两者关系入手,理清两者发展脉络,分析存在问题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1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验收规范的关系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和验收规范是各自独立又紧密关联的。一方面是两者的作用有区别。我们可做这样的比喻,地质资料汇交就像生产者提交产品,地质资料验收就像工厂的检验员验收产品。在工厂里,某一产品的生产通常要有产品相关的生产要求,提交产品时有提交要求,检验员会根据产品的生产要求和质检规范来进行检查验收。另一方面两者制定主体也不一致。汇交要求一般由国务院和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验收规范则主要是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单位根据汇交要求制定。

总之,汇交要求是验收规范的前提,验收工作应以汇交要求中的条款作为尺规,是对汇交要求的检验和评判。

2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3次发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相关的条例或办法。1963年《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1988年《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均提出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但都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如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1958年地质部出台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出台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补充规定(试行草案)》,以及1989年地矿部出台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对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做了较详细具体的规定。例如1989年《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汇交地质资料的齐全完整、资料格式、编目方法、图件折叠、载体质量、制印装订和文件装具等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较强,但有些条款超出了汇交要求范畴,例如文字报告封面、章节目录等要求,应在报告编写规范中予以规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图文扫描技术的推广,特别是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开始汇交,纸质资料汇交要求有所降低。突出体现在份数上,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各省馆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纸质资料由以前的两份变为一份,导致全国地质资料馆撤销了“二库”。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二)地质资料完整、齐全;(三)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与1989年汇交细则相比较,不够具体,原则性强。为了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的汇交和管理,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3 地质资料验收规范的发展情况

早在1979年《全国汇交地质报告质量验收试行规定》中提出“汇交的地质报告质量,要全面符合《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要求”,这也正好说明验收要求应以汇交要求为前提和准绳。

1992年,全国地质资料馆为使验收工作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修订了《全国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检验整理工作要求》。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和修改完善,这一验收要求成为地质资料汇交业务培训教材在全国推广应用,逐渐统一了全国地质资料验收整理工作标准,提升了地质资料汇交质量,部分馆藏机构结合实际需求,以此为蓝本,纷纷制定了本馆的《地质资料验收规范》。

近几年,随着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数据库类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展开,全国各级馆藏机构都在积极探索制定相应的验收规范。

4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阶段,在地质资料汇交过程中,出现不同馆藏机构验收标准不一致问题主要是由于汇交要求不完善和验收规范不统一造成的。

汇交要求不完善主要体现为:一是实施办法中汇交要求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许多馆藏机构根据自己的理解,增加了部分要求,如有些馆藏机构对纸质文件首页或尾页有信息的,要求加装封面、封底,对于综合附表要求编制目录等,以及要求汇交人提交目录著录数据。二是对于2006年出台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需修订,例如电子文件需同时汇交源文件和存档文件,存档文件既不是在地质工作中自然形成的,也不是资料必需的管理性文件,制定时更多考虑了馆藏机构保管和服务特点,增加了汇交人电子文件转换工作,此项工作应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自行负责。

全国统一的验收规范是1979年制定的,早已过时。后来全国地质资料馆虽然推广过本馆的验收工作方法,仅仅是以纸质资料验收为主,并没有形成行业标准。目前针对电子文档、数据库类和原始地质资料等验收规范,全国各地正积极探索,未形成统一标准全国推广。

5 对策与建议

一是应由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等法规,或出台新的汇交要求文件。尤其是对新技术手段取得的电子地质资料信息的汇交内容、格式进行完善,使之符合资料档案基本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二是制定新的地质资料汇交要求需要考虑地质资料汇交人的权利、义务,不能把馆藏机构的工作转移到汇交人头上,例如目录数据库著录工作。当然,有些是汇交人的职责,也不能交由资料馆,比如资料定密工作。目前的政策是“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按《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谁形成谁定秘,资料定密应是形成单位的工作,复核工作应由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作为资料馆藏机构不应承担过多的定秘责任。

三是要结合实际工作,分设成果、原始和实物汇交三表单。目前,汇交人若汇交非油气类地质资料,需要上报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合一表单、实物单独一表单;若汇交油气等委托地质资料,需上报成果地质资料单独一表单,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合一表单。考虑大多数汇交人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都是分开保管,独立建档,建议在汇交工作中分设三表,方便汇交上报和馆藏机构管理。

四是细化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及内容。

2)地质资料的汇交数量,包括份数、应付文件数量是否齐全,包括必要的管理性文件,如电子文件登记表等。

3)汇交地质资料制印质量,包括文件材料的印刷、装订、插图表的位置。

4)汇交地质资料的信息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包括章节完整,各种符号、线条、字迹是否清晰。

5)汇交地质资料的目录编制是否正确完整,包括文件分类正确,顺序规整。

五是地质资料验收规范虽由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自行制定,应以方便汇交、促进汇交为原则,最好全国制定统一的验收规范,利于汇交人向不同馆藏机构汇交。

六是地质资料验收规范应更多地规范验收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质量要求、评判指标等内容,对于资料质量要求则以汇交要求为基准。

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基础

2003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是对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它不仅强化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管理,进一步突出了对汇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了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制度,而且完善了地质资料构成——《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并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有许多特殊性,因此《条例》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的可操作性。笔者就此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请读者指正。

一、地质资料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1.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律制度

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经济和意识形态决定了地质资料仅仅作为地质勘查工作后形成的档案资料,其潜在功能和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且是本部门的财产,没有对外使用的规范和共享制度。原《办法》单纯以规范行业内部地质资料汇交和保管行为为宗旨,无需考虑地质资料服务经济、造福社会的潜在功能以及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化。因此也谈不上满足相关行业对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信息共享要求。

2.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国家改革的不断推进,现在的中国正在与世界主流经济和体制模式接轨,国外好的管理经验和发展经历,给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参考。我国地质勘查体制的改革、矿业权市场的培育、地质勘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都是改革的成果。

在资源和信息共享的现代国际大社会中,保守就意味着被淘汰,开放和融合是发展的主要方向。随着自然资源供需矛盾的不断加大和国际市场的开放,“两种资源”意识不断成熟,重收藏、轻利用,重保管、轻开发,重汇交、轻服务的管理模式被抛弃。在地勘行业面向全社会服务、形成综合业务模式的今天,新《条例》的实施,是新体制建设的良好开端,地质资料将为社会公开利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是制度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定职责。

3.新《条例》法律制度的创新点

新条例以服务和开放意识为指导思想,确立并完善了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公开利用和权益保护三项基本制度。这三项制度是实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创新的基本制度保障。

(1)统一汇交

是地质资料服务于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实行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才能打破多年来地质资料部门封锁、地区分割的局面,使分散于各地、各部门的地质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时汇交到法定的部门和指定的馆藏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实现可持续的技术加工和整理研究,将有用的信息补充到地质资料体系中去,使保存的地质资料的信息体系不断完善,完整性和可用性不断提高。

(2)公开利用

是地质资料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条例》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将地质资料公开利用作为地质资料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确定,这对提高我国地质资料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扩大地质矿产业的对外合作开放都是极为有利的。为地质研究、地质调查、矿业勘探、环境建设和灾害防治等提供完整的、有实用价值的实物资料信息,以减少风险、降低成本,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3)权益保护

是调动地质资料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重要措施。新《条例》规定,地质资料汇交人按要求汇交了地质资料后,其合法权益即受法律保护,可以调动汇交人依法汇交资料的自觉性,进而达到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和充分利用的目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

1.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特殊性

第一,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需要更多的专业硬件设施、与管理和服务配套的软件设施以及计算机网络和社会服务能力等。

第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比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等以文字和电子文档形式出现的地质资料管理更复杂,成本更高。

第三,实物地质资料数量庞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收集管理,因此对于需要保管的实物要严格筛选;而筛选和采集工作量巨大,即使汇交单位的编录和保管十分完整,要做到合理的采集和缩分,便于用户使用和查阅,仍然需要做大量的分析整理工作,因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模式必须由以保管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这一实质性的观念和业务方向的转变,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新课题。实物地质资料的查阅率远远低于文献资料的查阅率,而汇交和查阅的成本又远远高于文献资料,因此只有经过认真筛选的实物地质资料才具有长期管理和服务的价值。

实物地质资料的采集成本高,且无法复原和复制,但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多元价值。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观测方法的局限性,我们不能够一次性完成对它所负载信息的全部提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分析测试手段的不断改进,对许多实物地质资料要重新研究和利用,以获得以前没有能力开发的有用信息,获得新的认识。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利用工作,可以有效地避免地质工作的低水平重复,为国家节省大量的地质勘查资金,提高地质找矿工作的效率,意义十分重大。

综上所述,鉴于实物地质资料的特殊性,有更多细致的管理和研究工作等待我们努力去探索创新。

2.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紧迫性

随着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面临着新的形势。

一方面,实物地质资料对节约地质勘查经费和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国家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更加重视。同时矿业权制度的建立,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地勘队伍属地化以后,由于机构变动、经费匮乏等原因,使国家几十年来投入大量地勘费获得的宝贵实物地质资料未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实物地质资料丢失、损毁现象十分严重,许多珍贵实物已经散失或濒临散失。

长期以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相对滞后,没有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的地质资料管理范围,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状况不清。社会上对获取实物地质资料的信息渠道不畅,主要表现为4个不清楚:

(1)对全国范围内的实物地质资料分布和管理状况不清楚;

(2)对保存完好的实物地质资料能反映哪些地质信息和未来可开发的信息不清楚;

(3)对具有重要科学意义以及在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保存状况不清楚;

(4)哪些需要集中管理,那些需要分散管理以及管理服务的模式不清楚。

这种管理现状对实物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利用极为不利。

因此,建设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研究工作刻不容缓。如何建设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如何收藏和保存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意义的实物地质资料,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对重要实物地质资料的相对集中和高效率的统一管理,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科学课题。

从国外的情况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均建有相对集中的实物地质资料库,对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分级的统一管理体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我国的地质工作发展和管理的历史与发达国家不同,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的规模和数量以及生产水平和利用水平也不同——发达国家的实物地质资料是在以市场经济为主的条件下产生的,重复的少,保管的好;而我国大部分实物地质资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重复的多,保管的不好。为此,国家提出进一步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加快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的建设,将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巨大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切实有效地保存、管理和利用起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实现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是一项十分及时的决策。

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基础及可操作性讨论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除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外,还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这进一步说明国家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非常重视。《条例》对地质资料管理对象、汇交内容、分级管理、法律责任、汇交人享有的权利等都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仅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实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和科学管理,仍有很多困难。

1.实物汇交及管理对象的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对象是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初步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的形态特征和种类,强调的是汇交程序,主要避免损毁、失散等迫切问题。《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汇交的组织关系和基本程序,宏观地构建了种类范围和服务框架,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宏观的制度保障框架。

由于有关条款只是对汇交与否和汇交范围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对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质量、数量以及服务模式等进行具体规定。因此,笔者以为《条例》和《实施办法》在实物地质资料微观可操作性方面明显不足,需要在实践中完善。例如同一地区多个剖面中同类地层或岩石标本有很多,要交哪些?还是全部都交?筛选的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否统一?显然,全部汇交纳入集中管理是不现实的,需要在汇交前建立统一的标准,进行严格筛选、缩分。这些细节的可操作性往往决定《条例》贯彻的效果,因为大的完整的管理系统总是由各个细节构成。

《实施办法》中提出了六大类实物地质资料,强调了特殊性、典型性、重要性、代表性等宏观范围。然而在确定哪些资料交地方、哪些资料交国家时,没有具体的专业标准体系和筛选依据,可操作性不够,实施过程中难于操作。

因此我们应当加快研究和制定适合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标准和专业分类标准体系。例如有一个典型的大型矿床,矿山公司是国家控股,钻探岩心很多,到底哪些岩心交地方?哪些交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汇交人(投资人)的矿山寿命预期还有20年,他的采矿期还有20年才能结束。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汇交人可以在20年的最后一年汇交。而我们需要其中的部分实物地质资料,尽快用于公益服务,矿山公司也需要该资料制定新的采矿计划等,所有这些都难以满足。因此《实施办法》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中可操作性不足,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们所能收集的或汇交人愿意提供的大多数是关闭的矿山和价值不高的实物地质资料。

2.分级管理的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地质资料汇交实行两级管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行政区域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对于国家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而言,主要功能除了保管、开发利用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外,还应协助地质资料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督等管理制度。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前提下,两级管理的结果是各取所需。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当交给国家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但又不利于当地对实物地质资料的利用和研究,如果把资料一分为二,又会影响资料的完整性,因此两级管理,应当各有侧重。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更多的是扮演信息管理和服务的角色,难于超越地方管理权限、获得实物地质资料。如果十分需要,要么重新采集,要么与地方信息共享,因此两级管理有利于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的管理,而对于不可复制的实物地质资料来讲,可操作性不够。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的采集目标和信息服务模式,以便开展工作。

此外,对于地区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是否同地质资料一样,每个省、市、自治区都建设实物地质资料库,收集、管理本地区的实物地质资料,也值得进一步调查分析。因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基础设施和运行成本很高,而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实物地质资料资源和经济能力有很大差别,所以地区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3.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违反《条例》规定,汇交人和管理机构需要承担以下四方面的法律责任:

(1)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交的,处1万元以上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3)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4)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条例》规定汇交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汇交人拥有是否公开的处置权。

(2)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利用方式由汇交人与地质资料利用人协商确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由此可见,《条例》规定除对汇交人违反《条例》将受处罚外,还对汇交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这些规定虽然对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难以保障实物资料充分汇交。

对于大部分普通的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将会照章办事。对于少数极为重要的实物地质资料,其价值不会低于10万元,新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承担的国家项目的行政限制,已经不是重大价值资料所有人关注的重点。区区1万元难以和他由获得重要实物地质资料而带来的巨大利益相对比,这就会造成罚款1万元难以避免不交资料的事情发生。汇交人只要换一个矿权人同样可以获得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承担国家项目,而资料就在他们手中。

由此可见,按《条例》汇交上来的实物地质资料可能是一般资料,重要的资料汇交可能发生“合理回避《条例》制度”的逃避现象。因此,责任的简单量化和罚款不能有效促进重要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可操作性不够,应当使用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约定不交实物地质资料的严重后果和责任,不仅限于一些罚款和行政限制,而是应当承担更大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得到重要的实物地质资料。

综上所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代表了我国地质行业服务意识的提高,为进一步转型奠定了基础,是地质资料管理与时俱进的表现。新《条例》为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为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指明了方向。但是,就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而言,《条例》在有关汇交范围、分级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尚没有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基于这种情况,针对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特点,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做好海洋地质资料汇交

宋宏伟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档案馆,青岛266071)

摘要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地质工作所有成果的记载,是国土资源的信息载体,是进行地球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交通设施建设的基础资料,是我们认识和研究地球、保护地球、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地质资料的积累和提供利用对促进国民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地质工作资金的重复投入有重要意义。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完善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确立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制度;强化了对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的保护制度。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是地质矿产业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海洋地质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将有利地推动海洋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海洋地质成果资料汇交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目前海洋地质成果资料汇交工作呈现出一个新局面。

关键词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海洋地质;汇交

1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发展的历史回顾

地质科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从新中国成立初就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地质资料统一汇交管理制度。早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就设置了地质资料司,收集管理全国各地的地质资料,后改为全国地质资料局,负责采集全国各种地质矿产资料。1957年我国就建立了统一管理制度,管理范围增大,不仅包括地质勘探和矿产开发各部门,还包括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行业所形成的地质资料。1958年地质部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全国统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1963年5月国务院批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次年地质矿产部颁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后各省先后发布省级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地质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从1994年以来,针对地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加强公共服务、借鉴国外通行做法,2002年3月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于2002年7月1日实施。地质资料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历史走过了45年的光辉历程,从空白到不断完善。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实施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资料馆已积累了大量的地质资料,这是地质工作特有的一笔巨大财富。据统计全国和省两级地质资料馆及有关单位保存的各类地质成果资料约42万种;原始地质资料155万档;各类岩心总长度2471万米;标本99万件;副样1443万件,这是国家宝贵财产。这些地质资料是千千万万地质工作者几十年艰苦努力争取的宝贵成果,是国家投入上千亿资金和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形成的无形资产。这些宝贵的地质资料曾在地质科学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的防治、国防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地质资料的需求和利用越来越大,地质资料重要性越发重要,由于受原有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的限制,明显束缚了地质资料服务于经济建设,旧的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各界对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及信息共享的要求,因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颁布,对我国地质矿产工作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是对1988年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的一次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完善了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明确规定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到国务院和省级两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是国土资源的信息载体,它的积累是保管和利用的基础,直接影响地质资料作用的发挥。地质资料汇交是一种资料收集方法,是国家利用法律的手段强制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向国家报告其地质工作情况和地质工作成果,以维护国家主权和资源所有权,积累信息的最有效方式。二是确立了地质资料公开利用制度,减少地质工作资金的重复投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保密和受保护的资料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商都可凭合法证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属的地质资料馆或委托地质保管单位查询、复制地质资料。在我国上百万人用数百亿资金大规模地进行地质勘查的历史,可能不会再现了。今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将是在详细研究现有勘查成果资料的基础上,慎重地部署工作区域,以求最大的投资回报。因此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地质资料越详尽越好。三是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汇交义务人不汇交资料的原因就是担心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规定的矿业权有效期内,汇交人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要求设置一定期限的保护,在保护期内还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是一部重要法规,它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海洋地质工作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将对我国海洋地质工作实行根本性转变并产生推动作用。海洋地质调查研究和矿产资源勘查研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之一。海洋地质工作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取得新的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为建立一种积累海洋地质资料、提供全社会利用、充分发挥海洋地质资料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海洋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和社会服务。我国建立了一支庞大的海洋地质调查体系,形成了大量的海洋调查资料,如生物、水文、气象、化学、地质、地貌等区域性综合调查资料,形成宝贵的海洋地质资料,这些资料为我国海洋区域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提供了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出台,为建立积累海洋地质资料、提供社会利用、充分发挥海洋地质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可以有力地推动海洋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使海洋地质资料不仅为海洋地质调查、油气资源勘查大洋矿产资源调查服务,而且为国家政府指定政策、规划、如何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研究我国海洋地质事业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推进海洋地质工作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扩大服务领域和在全社会的影响,是海洋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主动地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推动海洋地质工作实现根本转变。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打破海洋地质资料封锁、提高海洋地质研究水平,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科学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海洋地质勘查开发部门的增加,打破信息封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必然趋势。实现为全社会提供海洋地质资料服务,可以避免海洋地质工作的重复劳动,节约资金的投入和时间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调查风险。我国海域辽阔,目前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个海区,按不同专业和应用目的进行一系列海洋地质调查研究工作,积累了珍贵的资料。对这些资料资源共享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可促进海洋地质事业的对外开放、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提高海洋地质调查研究水平,建立科学的研究体系,从而有利地促进我国地球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4 做好海洋地质资料的汇交

海洋地质资料是在海洋地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认识。是在海洋地质调查、深海大洋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及综合研究中所形成的成果资料。海洋地质资料同样有大量的原始资料;珍贵的成果资料;还有不可多得的实物地质资料。

海洋地质原始资料种类繁多。特别是调查资料有多种载体类型。这些直接采集形成的原始资料包括多学科的调查资料,如地球物理的地震剖面及声呐资料、地球化学的取样记录、水文地质的站位数据、地质综合分析数据和测量数据等。

海洋地质成果资料具有多学科性。如海洋地质调查资、海洋地质矿产资源调查、海洋构造研究、地形地貌调查,海洋沉积研究、海洋地球物理调查、区域海洋综合调查研究。多学科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大量的调查成果和研究成果。成果资料包括调查和研究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和说明书,还有海洋区域数据库及说明书。

海洋地质实物资料是直接采集的实物标本,包括岩心柱状样、表层样、化学水样、古生物标本、大洋锰结核标本,其中岩心柱状样占实物资料的90%。

地质资料汇交是一种资料收集的重要方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强制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向国家报告其地质工作情况和地质工作成果,海洋地质资料的汇交同样遵循《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汇交人的义务。这是积累海洋地质资料的最有效方式。

5 海洋地质资料汇交应注意的问题

做好海洋地质资料汇交前期的指导工作。加强电子文档制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制作电子文档的工作效率。在科研课题运作过程中要明确汇交资料的规定和要求,尤其是成果资料的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及内容相一致。在做好资料归档立卷工作同时,做好电子文档的制作工作,减少工作中易出现的错误,提高工作效率。

做好电子文档资料的汇交工作。电子文档资料的制作和汇交是《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以来的一项全新的工作。所有汇交的海洋地质资料均要制作电子文档资料,改变几十年汇交纸介质资料的历史,也给汇交工作带来新的工作任务。加之制作电子文档的要求比较繁琐,给汇交工作带来很多麻烦。因此,完成好电子文档的资料汇交是海洋地质工作的一项全新任务。

做好海洋地质资料的检查工作。由于海洋地质资料种类繁多、专业不同,给资料检查验收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必须采取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的方法,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更好地完成海洋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做好海洋地质资料的保密和保护工作。海洋地质资料涉及面广,对外合作的地质资料属于国家秘密,按国家保密法,做好保密登记工作。海洋地质资料需要保护的,做好保护资料的申请工作。《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已规定需要保护的可在5年内予以保护,并可再申请5年保护期。在汇交资料的同时,做好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綦占胜.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做好海洋地质资料汇交.中国档案,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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