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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怎样

发布时间: 2024-09-23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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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怎样

长春建筑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长春建筑学院

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校址

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园区。

高新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19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26000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建筑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及相关程序

我校校内资助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奖学金;2.勤工助学;3.临时困难补助。具体工作开展依据《长春建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对于进档考生,在专业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清)。若多名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剩余科目最高成绩、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艺术类以专业成绩、素描、色彩、速写、文化课成绩为顺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在所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将其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几点:

1.吉林省艺术类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专业清),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100%+文化课成绩6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 辽宁、天津、山东、浙江、湖北、江西、河北7省(市)艺术类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专业清),按投档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河南、江苏、黑龙江、新疆4省(区)艺术类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专业清),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 内蒙古艺术类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专业清),按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 总分相同时,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学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广东、湖北、湖南、河北、重庆、辽宁、江苏、福建等14个综合改革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考科目按照所在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选考科目为准;如果录取原则与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有冲突,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adi.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园区(长清公路14公里处)

联系*:0431-89752111/84135555

联系人:杨老师、李老师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及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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